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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依法宣判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发布时间: 2012-04-1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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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消息  4月5日,南漳县驾驶人刘启超(男,29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
  2011年10月12日,在县花炮厂打工的刘某驾驶鄂C09415号(临时号牌)轻型普通货车送货到宝丰,热情的客户留其吃午饭,刘欣然应允。席间推杯换盏,你来我往,不知不觉刘某30杯白酒下了肚。本想休息一会再开车上路,突然接到公司电话,刘急忙发车回城。走到溢水燕子山路段,将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鄂C6A132号轻型普通货车后视镜挂掉,其浑然不知,依然一路飞奔。李追上刘后见其面色通红,酒气熏天,随即报警。县交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检测,刘启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0.3mg/ml,属于醉酒驾驶。刘某当日即被刑事拘留。(徐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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