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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8·11”杀人案宣判 凶手获刑11年
发布时间: 2013-04-1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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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日前,县人民法院对去年城关“8·11”恶性杀人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景兵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马景兵系重庆巫溪人,先天聋哑且右手残疾。2012年8月10日21时许,马景兵与被害人桂某在城关镇人民路文化市场夜市摊处相遇,彼此用手比划交流,马景兵误认为桂某嘲笑其右手残疾而怀恨在心。当天晚上,桂某在竹山县人寿保险公司大门口台阶处休息,马景兵尾随其后,次日凌晨3时许,马景兵乘桂某不注意用其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桂某颈部,致桂某失血性死亡,马景兵又将桂某右手从手腕处砍掉。随后,马景兵来到城关镇南门外的堵河边欲将自己的右手腕砍掉并将桂某的右手移植到自己的右臂上,因割取自己右手时疼痛难忍遂放弃,并丢弃了桂某右手和尖刀,到县人民医院对自己的伤口进行了包扎,连夜潜逃回重庆巫溪。8月13日,马景兵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景兵误认为被害人嘲笑其右手残疾,遂怀恨在心,故意持刀杀害被害人并将右手砍掉欲移植到自己手腕,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马景兵系聋哑人,其精神虽正常,但认知程度有限,导致其产生愚昧的杀人动机,且归案后能够通过肢体语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明梦秋 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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