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5月6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将我县宝丰镇建筑包工头刘某拖欠25名雇工劳动报酬逃匿案件成功移交县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捕,惩处刘某恶意欠薪行为,为受害者民工追讨劳动报酬。这是我县首例欠薪逃匿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的案例。
2012年12月10日,雇工郑某等因包工头刘某拖欠工资逃匿,上访到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宝丰镇综治办随即多次联合展开调查。
经查明:宝丰镇刘某、帅某均为自然人,承建民间私人建房,二人之间系经济承包关系。2012年6月1日,刘某与帅某签订建房合同,承建某综合楼混凝土浇灌、瓦工、砌墙等包工项目工程,刘某雇请郑某等人施工。然而,刘某虽已从帅某处领取工程款147860元(帅某称按合同约定只付12万元,现已超付27860元,含2万元未打条的部分),却迟迟不予支付郑某等25人欠劳动报酬合计金额52656元(调查认定),于2012年12月1日突然藏匿,电话关机无法联系。12月13日,郑某等找到刘母骆某,要求其提供刘某下落,双方发生争执。经宝丰派出所调解,刘母骆某作出 “2013年2月15日前将所欠被雇人员工资付清”的保证。不料,刘母随后也不知去向至今。2013年1月10日、4月22日因此发生权益人多次再访。
鉴于刘某从帅某处支取的工程款,足以支付郑某等25人所欠劳动报酬,刘某不是按合同约定优先支付雇请人员劳动报酬,而是据为己有,携款逃匿,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本案涉及欠薪人数多、金额大、时间长、情节恶劣,造成多人多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刘某的行为已属恶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县劳动监察大队遂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时抄送县检察院,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县公安机关己依法受理了移送的案卷材料,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申庚 达安)
2012年12月10日,雇工郑某等因包工头刘某拖欠工资逃匿,上访到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宝丰镇综治办随即多次联合展开调查。
经查明:宝丰镇刘某、帅某均为自然人,承建民间私人建房,二人之间系经济承包关系。2012年6月1日,刘某与帅某签订建房合同,承建某综合楼混凝土浇灌、瓦工、砌墙等包工项目工程,刘某雇请郑某等人施工。然而,刘某虽已从帅某处领取工程款147860元(帅某称按合同约定只付12万元,现已超付27860元,含2万元未打条的部分),却迟迟不予支付郑某等25人欠劳动报酬合计金额52656元(调查认定),于2012年12月1日突然藏匿,电话关机无法联系。12月13日,郑某等找到刘母骆某,要求其提供刘某下落,双方发生争执。经宝丰派出所调解,刘母骆某作出 “2013年2月15日前将所欠被雇人员工资付清”的保证。不料,刘母随后也不知去向至今。2013年1月10日、4月22日因此发生权益人多次再访。
鉴于刘某从帅某处支取的工程款,足以支付郑某等25人所欠劳动报酬,刘某不是按合同约定优先支付雇请人员劳动报酬,而是据为己有,携款逃匿,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本案涉及欠薪人数多、金额大、时间长、情节恶劣,造成多人多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刘某的行为已属恶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县劳动监察大队遂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时抄送县检察院,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县公安机关己依法受理了移送的案卷材料,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申庚 达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