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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布时间: 2008-08-2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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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房屋维修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唐红波   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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