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陈敬明 报道:昨日,记者从市公安交管局获悉,按照省公安厅的要求,十堰将在今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鄂O”号牌,对继续使用“鄂O”号牌的车辆,将一律按“无牌无证”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月5日,湖北省公安厅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公务用车号牌管理和取消“鄂O”号牌的通知》,《通知》首先明确全省公务用车专用号段和公务用车标识。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专用号段,作为公务用车标识。明确“鄂AWWXXX” (“X”代表阿拉伯数字)与“鄂AXXXXA”为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用号段。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原车牌号为“鄂AWXXXX”的,统一换发为“鄂AXXXXA”专用号段。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之前已经实行公务用车专用号段的可不再换发新号牌。
据了解,十堰从去年开始,已经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下发“鄂CWXXXX”的号段,全市党政机关以及相关单位更换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通知》规定,全面取消“鄂O”号牌,换发公务用车专段号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国安厅机关以及铁路、长航、民航、森林公安局在汉机关的“鄂O”号牌公务用车,统一换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段号牌。上述系统下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属市、州、县的,其“鄂O”号牌公务用车换发所在市、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段号牌。
各市、州、县公安机关的“鄂O”号牌公务用车,换发所在市、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段号牌。“鄂O”号牌车辆达不到转入地现行排放标准的,转入地车管所应按照“老车老办法”原则,一律准许办理转入换牌业务。
按要求,十堰“鄂O”号牌将更换为“鄂CW”号段车牌或警用号牌。目前,市公安局正对更换“鄂O”号牌的方案和具体做法作进一步研究,将在近期下发具体操作性文件。
据悉,5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一律停止使用“鄂O”号牌,对继续使用“鄂O”号牌的车辆,一律按“无牌无证”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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