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医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大城镇居民:
现将补核补缴2013年度居民医保及申报2012年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及时办理。
一、关于漏报补核补缴居民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竹政办发<2008>102号),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申报下一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但因各种原因,部分居民未在此时间内办理2013年的申报登记、核定缴费手续,导致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鉴于此,为确保广大城镇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经多次请示,决定集中一个月的时间(2013年3月11日至4月11日)进行补办,请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愈期不再办理。
二、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核销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96号)文精神,我县从2012年起已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并已下发通知和上网公示,截止日前仍有部分患者未申报核销,请按下列要求及时办理申报核销手续:
1、享受对象: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2012年度住院累计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6万元)以上的患者。
2、需提供的资料:本人住院出院小结、病情证明书、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内核销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医疗保险证、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发票(属低保对象的提供低保证)。
三、办理地点:竹山县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北大街人社局大院内)
请城镇居民相互转告
竹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广大城镇居民:
现将补核补缴2013年度居民医保及申报2012年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及时办理。
一、关于漏报补核补缴居民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竹政办发<2008>102号),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申报下一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但因各种原因,部分居民未在此时间内办理2013年的申报登记、核定缴费手续,导致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鉴于此,为确保广大城镇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经多次请示,决定集中一个月的时间(2013年3月11日至4月11日)进行补办,请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愈期不再办理。
二、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核销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96号)文精神,我县从2012年起已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并已下发通知和上网公示,截止日前仍有部分患者未申报核销,请按下列要求及时办理申报核销手续:
1、享受对象: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2012年度住院累计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6万元)以上的患者。
2、需提供的资料:本人住院出院小结、病情证明书、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内核销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医疗保险证、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发票(属低保对象的提供低保证)。
三、办理地点:竹山县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北大街人社局大院内)
请城镇居民相互转告
竹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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