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美桂(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吉阳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本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刘本国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本院受理原告刘本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刘本国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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