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县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宣判:在竹山一修理厂修车的广东陆河打工的叶某除付出82446元惨重代价外,另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004年5月24日下午,叶驾驶在县顺达汽车修理厂修理的县疾病控制中心面包车(鄂C—61009)外出试车,当行至文峰乡境内305省道279km+850m处时,因车速过快,将靠右侧同向行走的王功明当场撞死。经交警认定,叶无证违章驾驶他人车辆,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叶案发后主动配合交警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82446元的协议,故法院以其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为由,从轻判处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