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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奸幼女法不容 各自领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 2005-06-2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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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县法院公开对犯强奸罪的被告人张宜福、张子伦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张宜福、张子伦均系秦古镇张家沟村人。二人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将幼女张某、徐某和汤某诱骗到家中,以支付2至50元现金和旧衣服等物品为条件进行奸淫。法院一审判处张宜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张子伦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吕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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