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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也有效 保管不力该赔钱
发布时间: 2006-08-0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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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人寄放的摩托车被盗,该不该赔偿?7月上旬,城关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替人保管摩托车但摩托车又被盗的吴某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同是龙王沟村村民。去年8月28日,李某骑车回家遇上大雨,无奈之余,就近敲开吴某家的门,将车寄放在吴某家中。第二天早上,吴某将车推出来,放在阶沿上。这天中午,李某正在附近打牌。吴某以为李某打完牌后会将车骑走。晚上10点多的时候,吴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还以为是李某将车骑走了。第三天早上,李某来到吴家骑车,吴某这才发现摩托车已经被盗。双方协商不成,只得对簿公堂。
  法庭认为:双方达成的保管合同受法律保护。寄存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或丢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明知放在屋外的摩托车晚上可能丢失,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车辆被盗,因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李某明知自己的车放在屋外,却未提示吴某,因而误导吴某,对摩托车的被盗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庭判决吴某承担摩托车损失的70%,李某承担损失的30%。陈剑 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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