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上旬,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寿文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合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在52岁的被告人王寿文系文峰乡轻土坪村村民。1998年期间,被告人王寿文用其父王太福间使用过的废旧枪管,自制一支长1.2米的单管火枪私藏于家中。2006年4月3日8时许,被告人王寿文用非法私藏的枪支在本村境内高枯山的扒山上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一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寿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并使用该枪支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当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章胜荣)
现在52岁的被告人王寿文系文峰乡轻土坪村村民。1998年期间,被告人王寿文用其父王太福间使用过的废旧枪管,自制一支长1.2米的单管火枪私藏于家中。2006年4月3日8时许,被告人王寿文用非法私藏的枪支在本村境内高枯山的扒山上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一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寿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并使用该枪支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当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章胜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