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许某因挪用巨额资金,于10日被茅箭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经审查,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许某利用其担任东风公司某公司十堰分公司财务科会计之便,从东风公司内部银行领取以本公司名义办理的承兑汇票48份,金额2060万元,借给王某(在逃)进行营利活动。
2006年3月至6月,许某受十堰市某工贸公司经理高某委托,为高某办理195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除部分用于归还东风公司内部银行外,许某将余款借给王某使用。
同年7月28日及8月15日,许某为归还高某贴现款,分二次将单位资金1050万元私自转入该工贸公司。案发后,许某挪用单位资金1050万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的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中105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十堰新闻网)
经审查,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许某利用其担任东风公司某公司十堰分公司财务科会计之便,从东风公司内部银行领取以本公司名义办理的承兑汇票48份,金额2060万元,借给王某(在逃)进行营利活动。
2006年3月至6月,许某受十堰市某工贸公司经理高某委托,为高某办理195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除部分用于归还东风公司内部银行外,许某将余款借给王某使用。
同年7月28日及8月15日,许某为归还高某贴现款,分二次将单位资金1050万元私自转入该工贸公司。案发后,许某挪用单位资金1050万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的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中105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十堰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