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竹山县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这是我县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对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作出规定。
该《规定》重点明确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情形,包括: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请求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本机关当年发生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年度诉讼案件超过二件以上的等。
该《规定》指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督办单位,由其负责对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还包括备案有关法律文书,了解出庭应诉情况,落实半年一统计一通报工作;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容。
此外,该《规定》还强调,行政机关接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出庭人员,组织诉讼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拟定答辩状,并在庭审前准备好代理意见,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或其它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原告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或施加压力、妨碍行政审判活动的进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 (余敬海)
该《规定》重点明确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情形,包括: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请求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本机关当年发生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年度诉讼案件超过二件以上的等。
该《规定》指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督办单位,由其负责对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还包括备案有关法律文书,了解出庭应诉情况,落实半年一统计一通报工作;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容。
此外,该《规定》还强调,行政机关接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出庭人员,组织诉讼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拟定答辩状,并在庭审前准备好代理意见,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或其它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原告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或施加压力、妨碍行政审判活动的进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 (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