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某给付原告刘某就餐费4789元,被告县某公司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10月,被告方某在原告刘某经营的酒店经手签下就餐消费单16次,计款4789元。当时,方某任被告县某公司副经理,同年11月离开了公司。在刘某向方某索要餐费时,方某称所欠餐费是县某公司招待客人发生的,他签单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支付该费用。刘某又向县某公司索款,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某与原告刘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的保护。方某称其经手的餐费欠款应由被告县某公司负责给付,因该公司不予认可,而他又未能证明应由该公司支付或系受该公司的委托而签的餐费单,故方某应负给付餐费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先超)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10月,被告方某在原告刘某经营的酒店经手签下就餐消费单16次,计款4789元。当时,方某任被告县某公司副经理,同年11月离开了公司。在刘某向方某索要餐费时,方某称所欠餐费是县某公司招待客人发生的,他签单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支付该费用。刘某又向县某公司索款,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某与原告刘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的保护。方某称其经手的餐费欠款应由被告县某公司负责给付,因该公司不予认可,而他又未能证明应由该公司支付或系受该公司的委托而签的餐费单,故方某应负给付餐费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