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飞(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鱼岭村1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方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刚借款本金265000元及自主张之日起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院受理原告方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刚借款本金265000元及自主张之日起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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