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兴成、王娟(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蔡启平与你们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8月2日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胡兴成(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2组):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焕堂、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各一份。限你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刘焕堂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00元,申请人陈明借款本金44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胡启志(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普渡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本院受理原告蔡启平与你们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8月2日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胡兴成(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2组):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焕堂、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各一份。限你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刘焕堂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00元,申请人陈明借款本金44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胡启志(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普渡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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