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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城镇职工医保费申报、核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3-0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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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必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前完成申报、核定。为了不影响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的结算,请各参保单位在三月底以前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服务大厅申报、核定2010年度医疗保险费。
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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