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清(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88号1单元60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毅诉你和张美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毅诉你和张美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