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代耕别人土地近10年,辛勤耕耘,已见效益,但土地责任人要求归还,代耕者仍必须归还土地经营权。近日,城关司法所依法调解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明晰了纠纷中1.5亩争议土地的所有权,让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
城关镇农民王某、李某是同一村组农民。王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王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1999年,王某全家外出打工,将这块承包地交给李某夫妇代为耕种。李某夫妇接受耕地后,辛勤耕耘,苦心经营,2002年,李某在地里栽上树木,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变为退耕还林地。几年之后,树木长大,林地开始初见效益。
2009 年,王某回乡后,向李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李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且投入了财力和劳力,现该土地已见效益,所以拒绝了王某的要求。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到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等处上访,要求李某立即退还耕地。为此,城关司法所等单位进行了调处,该所认为: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王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李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原告王某可以随时收回,因此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请求。但基于李某夫妇已在该块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故由王某补偿李某人民币1000元。经过城关司法所的细心解释,王某和李某均表示服从调解结果,两家重归于好。
法律工作者柯艳华认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王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外出务工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李某夫妇代为耕种,李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李某有权收回。(张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