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翠云(住竹山县宝丰镇供销社后院):
本院受理陈爱成与你及靖春、竹山县宝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十民四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附:联系电话号码0719—4232413
苏付武(住竹山县文峰乡长坪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城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刘勇人民币19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本院受理陈爱成与你及靖春、竹山县宝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十民四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附:联系电话号码0719—4232413
苏付武(住竹山县文峰乡长坪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城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刘勇人民币19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