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狗咬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狗主人张某被判赔偿伤者李某夫妇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万元。
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约10点,家住桥东的李某出门小解时被狗咬伤,李某妻子闻声后出来查看,也被狗咬伤,二人忍痛赶走恶狗。受伤后,李某在竹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遗留10级伤残。李某妻子住院治疗11天。后李某夫妇得知伤人的狗系张某饲养,事发当天大狗因无人看管而挣脱铁链伤人。李某夫妇就狗伤人一事多次找张某要求赔偿,但因数额差异协商未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对所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导致狗跑脱将李某夫妇咬伤,理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程俊淇)
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约10点,家住桥东的李某出门小解时被狗咬伤,李某妻子闻声后出来查看,也被狗咬伤,二人忍痛赶走恶狗。受伤后,李某在竹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遗留10级伤残。李某妻子住院治疗11天。后李某夫妇得知伤人的狗系张某饲养,事发当天大狗因无人看管而挣脱铁链伤人。李某夫妇就狗伤人一事多次找张某要求赔偿,但因数额差异协商未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对所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导致狗跑脱将李某夫妇咬伤,理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程俊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