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老家南漳县的刘某(男,29岁)在我县某花炮厂打工,2011年10月12日送货到宝丰,热情的客户留其吃午饭,刘某欣然应允。席间推杯换盏,你来我往,不知不觉刘某三十杯白酒下了肚。本想休息一会再开车上路,突然接到公司电话,刘某急忙发车回城。走到溢水燕子山路段,将同向行驶的李某所驾货车后视镜挂掉浑然不知,依然一路飞奔,李某追上刘某后见其面色通红,酒气熏天,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0mg/ml,属于醉酒驾驶。
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查小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