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县房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程序,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竹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竹政规<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城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供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并按照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四条 县房管局负责对全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做好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取得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户口迁入时间不得少于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城镇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每年公布的保障标准。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住房;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县政府每年公布的保障标准;
(四)家庭成员取得城镇常住户口均在5年以内。
第八条 配租标准: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为两人(属夫妻关系或其中一人为子女且年龄在10周岁以下)或两人以下的,配租35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型;家庭成员为两人,其中一人为异性子女、且年龄超过10周岁的,可配租50平方米以内的两室户型;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家庭配租50平方米内的两室户型。
1-2层楼房应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和6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家庭,其余楼层由申请人按分值大小依次选择。
第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包括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原有租赁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三章 实物配租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即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和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分值相等时,住房保障对象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评分标准(最高分100分)
(一)按住房困难程度评分。(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最高分20分)
1、无房户计20分;
2、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计16分;
3、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计1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家庭人均月收入评分。(最高分15分)
1、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镇低保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庭计10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另加5分。
2、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和县民政局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之间的计5分。
(三)按家庭人员组成结构评分。(最高分13分)
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代人的计2分,每增加一代人加2分。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属直系亲属、且户口在竹山城区)的另加5分。
(四)按家庭人口数评分。(最高分5分)
申请家庭中每人计1分(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口数为准,如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但其户口在竹山城区、属于直系亲属或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也可计算分数)。
(五)属烈士遗属、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人员)、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曾经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户加8分;家庭成员中有军队离退休(职)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的家庭,每户加4分。上述家庭成员中有因战争、因公导致1—4级伤残的,另加4分,4级以下伤残的,每户另加3分。(最高分为16分)
(六)属于鳏、寡、孤,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家庭加10分。(最高分10分)
(七)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视力类低视一级残疾的加8分;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三、四级肢体残疾或视力类低视二级残疾的,加5分;其它残疾的加2分。计算分值时只计家庭中一人的最高得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最高分8分)
(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加5分。计算分值时只计家庭中一人的最高得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最高分5分)
(九)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家庭,已签定拆迁合同的每户加5分。(最高分5分)
(十)申请人属于少数民族家庭的,加3分。(最高分为3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配租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由户主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社区居委会、城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合同、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证明;
(5)属于孤、寡、残疾、烈属、优抚、劳模等特殊对象的,需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二)受理
城关镇各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由社区低保评审小组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填写《竹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社区(居委会)将填写无误的《竹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及全部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签收、登记,报城关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初审
城关镇政府应自收到社区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县民政局、房管局等单位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人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并将所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由城关镇各社区(居委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城关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在《竹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评分表送交县房管局。
(四)复审
县房管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县房管局。
(五)核准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将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得分情况在电视、报纸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同时确定申请人的配租户型标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但得分较低,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房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配租房号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如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县房管局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县房管局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手续。
(二)县房管局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抓阄等方式按区确定申请人实物配租房号。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于7日内与县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同自动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定后,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发放廉租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并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房号确定后申请人因房屋位置、楼层、户型等原因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县房管局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连续三年以上超出本县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应会同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应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经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书面通知当事人被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在10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计租,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停止使用并结清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6月2 日印发
县房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程序,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竹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竹政规<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城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供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并按照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四条 县房管局负责对全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做好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取得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户口迁入时间不得少于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城镇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每年公布的保障标准。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住房;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县政府每年公布的保障标准;
(四)家庭成员取得城镇常住户口均在5年以内。
第八条 配租标准: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为两人(属夫妻关系或其中一人为子女且年龄在10周岁以下)或两人以下的,配租35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型;家庭成员为两人,其中一人为异性子女、且年龄超过10周岁的,可配租50平方米以内的两室户型;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家庭配租50平方米内的两室户型。
1-2层楼房应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和6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家庭,其余楼层由申请人按分值大小依次选择。
第九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包括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原有租赁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三章 实物配租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即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和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分值相等时,住房保障对象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评分标准(最高分100分)
(一)按住房困难程度评分。(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最高分20分)
1、无房户计20分;
2、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计16分;
3、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计1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家庭人均月收入评分。(最高分15分)
1、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镇低保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庭计10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另加5分。
2、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和县民政局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之间的计5分。
(三)按家庭人员组成结构评分。(最高分13分)
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代人的计2分,每增加一代人加2分。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属直系亲属、且户口在竹山城区)的另加5分。
(四)按家庭人口数评分。(最高分5分)
申请家庭中每人计1分(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口数为准,如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但其户口在竹山城区、属于直系亲属或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也可计算分数)。
(五)属烈士遗属、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人员)、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曾经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户加8分;家庭成员中有军队离退休(职)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的家庭,每户加4分。上述家庭成员中有因战争、因公导致1—4级伤残的,另加4分,4级以下伤残的,每户另加3分。(最高分为16分)
(六)属于鳏、寡、孤,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家庭加10分。(最高分10分)
(七)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视力类低视一级残疾的加8分;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三、四级肢体残疾或视力类低视二级残疾的,加5分;其它残疾的加2分。计算分值时只计家庭中一人的最高得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最高分8分)
(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加5分。计算分值时只计家庭中一人的最高得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最高分5分)
(九)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家庭,已签定拆迁合同的每户加5分。(最高分5分)
(十)申请人属于少数民族家庭的,加3分。(最高分为3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配租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由户主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社区居委会、城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合同、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证明;
(5)属于孤、寡、残疾、烈属、优抚、劳模等特殊对象的,需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二)受理
城关镇各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由社区低保评审小组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填写《竹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社区(居委会)将填写无误的《竹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及全部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签收、登记,报城关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初审
城关镇政府应自收到社区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县民政局、房管局等单位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人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并将所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由城关镇各社区(居委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城关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在《竹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评分表送交县房管局。
(四)复审
县房管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县房管局。
(五)核准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将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得分情况在电视、报纸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同时确定申请人的配租户型标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但得分较低,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房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配租房号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如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县房管局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县房管局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手续。
(二)县房管局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抓阄等方式按区确定申请人实物配租房号。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于7日内与县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同自动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定后,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发放廉租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并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房号确定后申请人因房屋位置、楼层、户型等原因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县房管局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连续三年以上超出本县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应会同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应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经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书面通知当事人被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在10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计租,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停止使用并结清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6月2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