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县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根据《竹山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竹政发<2009>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经县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竹人社发<2010>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职职工个人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变;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9%。提高缴费费率后增加基金部分不划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支出。
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服务大厅申报、核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县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根据《竹山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竹政发<2009>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经县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竹人社发<2010>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职职工个人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变;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9%。提高缴费费率后增加基金部分不划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支出。
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服务大厅申报、核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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