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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10-07-2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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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女,汉族,身份证号:42032319870904084X,住竹山县溢水镇陈家铺村四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0年6月15日,你将鄂C65952号轻型普通货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石金驾驶。石金于2010年6月21日1时许,驾驶鄂C65952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305省道298KM+800M处,车辆驶出路面翻入桥下水中,造成驾驶人石金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已构成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即依法吊销你的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十堰市公安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以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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