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近亲结婚的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判决原告岑某与被告贺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家住田家坝镇九华村的岑某的父亲与同村贺某的母亲系亲兄妹关系。岑某很小时失去父母关爱,13岁时随叔叔岑某一起生活。15岁时,由叔叔做主嫁给比自己大14岁的贺某并开始非法同居,直到1997年10月双方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月,岑某外出打工与贺某分居至今,因此,岑某以双方年龄悬殊较大、无感情基础等为由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亲姑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双方先同居,后补办“结婚”手续,其婚姻关系有违法律规定,属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操儒舜 贾得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