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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饭后中毒身亡 主人未尽保障义务适当担责
发布时间: 2007-05-2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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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李全德、魏纪珍夫妇宴请左右邻舍,不料饭后却有14人不同程度地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一名60岁的老人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将主人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265元。近日,县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全德、魏纪珍夫妇赔偿死者的亲属35000元。
  2003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十六),双台乡吉阳村的李全德、魏纪珍夫妇宴请邻居朱正新等多人共聚早餐。上午11时,就餐结束约20分钟后,共同聚餐中的14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抽搐等症状。当日下午4时45分左右,朱正新医治无效身亡,终年60岁。次日,县卫生防疫站认定“此次事故系化学性食物中毒,毒物可能为毒鼠强、氟乙酰胺、磷化物或氰化物。”
  截止目前,公安机关仍未能侦破此案,且已终止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全德、魏纪珍夫妇宴请邻居是为了表达邻里之间和睦友好之情,但作为主人负有保护前来参加被宴请人安全的义务;朱正新食用了被告李全德、魏纪珍提供的食物后中毒致死,虽然公安机关未能查明中毒原因,但至少表明二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宴请邻居的无偿性,加之主观动机是向邻居表达友好之情,可适当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因此,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判决由二被告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35000元。   (余敬海 柯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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