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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玩耍误伤伙伴 双方监护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 2007-07-2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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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关系要好的邻居小伙伴,因为玩耍时不慎将对方眼睛刺伤,受害方家长以孩子名义将邻居小孩告上法庭。7月24日,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王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9235.4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自行承担4972.91元。
  9岁的原告和6岁的被告系邻居关系,两人经常一起玩耍。今年2月14日晚8时许,被告母亲王某在自家厨房洗头,原、被告在被告家堂屋内玩耍。因无大人看管,两人在玩耍过程中,被告手持铁丝不慎将原告的右眼刺伤,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14208.31元。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在一起玩耍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由于被告的不慎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伤害,被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同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在外玩耍时父母并未委托他人照看,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同时,原告的年龄比被告大3岁,其预见危险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比被告强。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监护人的责任。(龚  慧    刘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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