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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岂能不受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 2007-08-0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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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6年12月,周某酒后与吴某发生争执,致吴某轻伤。当晚,周某即外出躲藏,公安机关要求周某家人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可周某认为即便投案自首也会被判处刑罚,但如果逃避五年,就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这种想法正确吗?
  案析:追诉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也就是说,一些犯罪经过一定的期限,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88条第1款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周某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畏罪潜逃的,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情况,也就是说,周某不管潜逃多长时间,归案后都要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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