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永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陆永明系城关镇南关街居民。2009年4月6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陆永明误以为与父亲发生矛盾的拆迁公司经理马某某要殴打自己的父亲,便从屋里拿来菜刀,一刀砍在马某某的后脑枕骨部位,造成马某某颅骨骨折。后经鉴定,马某某伤情为轻伤。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永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章胜荣 陈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