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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挖沙致人溺死 当赔!
发布时间: 2007-11-2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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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在河道挖沙留下深坑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溺水身亡。近日,县法院一审判决县野生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某、胡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6万元。
  去年3至4月份,县野生动植物开发公司因承包楼台乡西坡村境内通村水泥路工程,在该村袁某、胡某住宅门前河滩(小地名对峙河)内采沙备料。大量采沙改变了地貌,在河滩上形成一个大深水坑,施工人员对水坑未进行回填,也未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当年7月27日中午,袁某的妻子张某带着儿子、女儿到该深水坑边上洗头,一人不慎落入深水坑内,另外二人施救时也落入深水坑,导致母子三人同时溺水身亡。袁某认为其三名亲属死亡系被告采沙后留下一大深水坑所致,遂诉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采沙的行为改变了原告门前河滩的地貌,并留下了深水坑,又未采取填平等安全处理措施,无疑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原告亲属三人溺水身亡,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袁某的妻子明知或应当预见到深水坑边上洗头有危险,却带其子女到深水坑边洗头,而且当一人落水后,另外二人未及时向附近邻居呼救,就在不识水性的情况下自行下水施救,施救方法欠妥,故三名死者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为此,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贾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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