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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不报批 撤销缓刑入监房
发布时间: 2008-08-1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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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将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日前,我县就依法纠正了一起缓刑罪犯脱管案。
  46岁的刘某系秦古镇农民。2006年7月10日,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执行机关秦古派出所申请外出打工,经审查后批准同意于2006年9月至12月期间外出。但刘某在执行机关批准同意的期限届满后,未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也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继续长期外出,导致执行机关无法对其监督管理。
  秦古派出所认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长期在外务工,致使公安机关无法监管,故建议撤销其缓刑。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官说法
  刘某明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遵守执行机关具体管理措施,而故意实施不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和未经批准而外出的行为,致使长达一年六个月的时间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有关缓刑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刘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对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德 文 海 瑛 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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