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酒后驾车致他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投保人系醉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4月21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对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86199.97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2008年9月25日,被告李某在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行人华某撞伤。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的摩托车于2008年6月18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被告李某的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李某醉酒后驾车所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应予免赔的抗辩主张,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的赔偿,其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意在弥补因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逃逸、赔偿时效滞后等原因可能出现的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而作出的一种法定救济。因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保护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利益而存在的,因而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使出现了双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也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高发清 龚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