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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 比过去高3万多
发布时间: 2011-05-2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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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刘光启报道:昨日,记者获悉,2011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从5月1日起正始执行。按照新标准,城市人口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达32万余元,比去年增加3万余元。 农村人口死亡赔偿金为116640元。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每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四部门将根据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等情况,一年调整一次赔偿标准。今年的赔偿标准和去年的相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058元/年,增加1691元。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副大队长丁立新告诉记者,按这个标准来计算的话,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为321160元,比2010年的标准高出33820元,丧葬费应该为14046元,两项加起来可达到335206元,比原来高出36011.5元。

  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湖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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