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县法院对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害身损害致残的案件进行了宣判,雇主和发包人连带赔偿受害人35800余元。
2004年,十堰市某公路公司取得了鲍竹路三标段道路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张某,张某因施工需要又将采石场采石分包给了没有爆破资质的徐某,徐雇佣同样没有爆破资质的叶某从事爆破作业。2004年9月21日,叶与另一雇员在张、 徐指定的堰渣沟口采石场采石,在冲炮(把炮眼扩大)过程中炸药爆炸,将叶胳膊炸伤,至今手掌遗留七级伤残。于是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知道叶某没有爆破资质的情况下,仍雇佣他从事爆破作业,致使叶遗留七级伤残的事实,雇主徐某项应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张某知道徐没有资质而将潜伏巨大危险的爆破作业分包与他,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十堰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当知道该工程中爆破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而疏于管理,因此对事故的发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故判处徐某赔偿原告方35833.84元,被告张某、十堰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