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脑筋灵活的袁某因参加诈金花赌博时发生“内讧”,结果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被告人袁观成于2005年8月8日19时许,与宝丰镇东沟村村民肖某某一起在秦古镇大堰村王某某开的餐馆内玩纸牌诈金花赌博时,被告人袁某怀疑自己输了钱是肖某某作弊造成的,遂与肖某某发生争执并导致斗殴,袁某拿起该餐馆的菜刀将肖某某的脸和胳膊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肖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因赌博与他人产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胜荣 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