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徐某拘留了十五日。
徐某系河南邓州人,他为了发展“自身经济”于2006年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徐某在未取得食用油加工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进行食用油加工,且发现其生产的食用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向徐某作出了竹质监法字(2006)第B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竹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生效的处罚决定于2006年12月2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竹山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了(2007)竹法行执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并将该准予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向徐某送达,在行政裁定书生效后,为让徐某主动履行本案,竹山县人民法院多次派执行干警向徐某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徐某对执行干警的谈话和法院的传票不理不睬,总以“做生意忙”为由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定的内容,竹山县人民法院本着对百姓生活负责,有利辖区和谐建设,维护行政执法权威的态度出发作出了前面的决定。(胡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