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构的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保证金10500元。3月19日,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2年7月份,下岗职工梁某以虚构的湖北工建集团十堰公司旅游城项目部二队的名义与房县门古寺镇项家街村3组村民杨某签定工程承包协议书,并将中国武当文化旅游城工程承包给杨某,开工时间定于2002年10月。2002年10月,梁某在明知签定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又与杨某签订补充协议并将工程开工时间更改为2002年11月。2002年12月,梁某收取了杨某合同信用保证金10500元供自己挥霍使用。当杨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到梁某索要被骗款项,而梁某却四处躲避,直到案发梁某才将被骗款项归还给杨某。 (虞从学 饶正勇 杜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