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县法院作出决定,依法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的徐某司法拘留15日。
外地客商徐某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菜籽油生产和销售2000余公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徐停止生产,对其处以没收违法生产菜籽油18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672元、罚款31824元的行政处罚。徐于2006年6月14日收到县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县质监局于2006年12月21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经行政审判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徐自2006年11月27日收到县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视裁定书如废纸置之不理,执行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和传票传讯,徐均之乎者也拒不到场,并扬言有钱就是不给。3月19日,法官再次找他时,他刚一露面,就从后门逃跑了。 (余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