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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误伤他人 离异母亲亦可担责
发布时间: 2007-08-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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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今年3月,诸某被卫某(13岁)误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卫某父母2002年离婚,卫某随父亲共同生活。后卫父因生活困难,将卫某送到其大伯家抚养。诸父找卫某大伯要求承担诸某的医疗费时,卫某大伯称其只是代卫父照顾卫某的吃住和上学问题,其他事情概不负责。而卫父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案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80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第181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卫某父母的离婚,并不能导致双方对卫某监护责任的解除,而卫某大伯只是在卫父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代其抚养卫某,并不是卫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承担卫某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义务。对于诸某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卫某的父亲承担,如果卫父独立承担确有困难,应当由卫某的母亲承担。      (但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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