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因向员工收取押金,9月22日,我县一发廊个体老板来到县劳动监察大队,送交了500元罚款,为其违法行为“埋单”。
8月7日,该发廊某原员工向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一份投诉材料,诉称该个体老板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了押金,也没有如期支付劳动报酬,他认为在该发廊工作自己的权益没有保障,已于4月中旬不辞而别,现希望监察大队帮助维权,责令老板退回押金。监察大队受理该案后,迅速立案调查,向该个体老板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由于劳资双方在部分问题上说法不一,监察大队随即先后对双方当事人多次展开调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下达了“个体老板立即退付该员工500元被扣押金、支付186元未结清的工资”的限改指令,并现场监督了当事人收付。
鉴于该发廊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员工“在聘用时需交风险金壹仟元”, 并且实施了从员工工资中扣交“合同保险金”的行为,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大队继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依法将 “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此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该个体发廊)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员工“在聘用时需交风险金壹仟元”, 并且实施了从员工工资中扣交“合同保险金”的行为,理当受罚。至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结果,系由该发廊“违法收取押金,也没有如期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员工认为权益没有保障所引起,员工责任可以免除。
实际上,当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着收取员工财物的行为,甚至将之视为用工管理的通行潜规则,对禁令熟视无睹。用工单位收取财物作抵押,目的自然是为了降低管理风险和用工成本。员工基于找工作的需要,隐忍、纵容单位收取押金的客观现实,就使得这种情况目前仍大有市场。这类用人单位常常没能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事,不愿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发放工资等。员工一旦投诉,这类用人单位必然败诉,该给员工的待遇并不能少,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针对劳动者的处罚规定,目的恰恰是为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依法用工的企业员工自动离职或在严重违反纪律后被解聘,对员工来说,其实际受到的惩罚其实不可小觑,辞职或解聘意味的是失业,是社会保险费的流失,是再就业成本的增加。(毛达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