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9月29日,大庙乡大庙村3组村民刘兴朝(男,50岁)因交通肇事,被竹山交警事故中队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9月4日8时10分许,刘兴朝驾驶鄂C2H528号两轮摩托车,由大庙乡黄兴村往大庙村方向行驶,行至得大路马河村2组张忠华家门前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马连秀撞伤后驾车逃逸现场。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勘查取证,经过调查访问,确认刘兴朝为交通肇事嫌疑人,并于当日将其抓获。办案民警认为,违法行为人刘兴朝的行为已构成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报县局给予刘兴朝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徐家定)
9月4日8时10分许,刘兴朝驾驶鄂C2H528号两轮摩托车,由大庙乡黄兴村往大庙村方向行驶,行至得大路马河村2组张忠华家门前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马连秀撞伤后驾车逃逸现场。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勘查取证,经过调查访问,确认刘兴朝为交通肇事嫌疑人,并于当日将其抓获。办案民警认为,违法行为人刘兴朝的行为已构成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报县局给予刘兴朝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徐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