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10月9日,县法院审结一起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周某损失18436.56元 。
原告张某和周某系潘口电站移民,均在田家坝新集镇建房。今年4月15 日,张某在建房屋的4楼马头墙因8.7级狂风所致塌落,砸在邻居周某的在建房屋2楼的现浇板上,致使现浇板粉碎性断裂,2楼装修报废,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损失35436.56元。为协商赔偿事宜,周某考虑到邻里关系,主动放弃1.7万元,而张某却以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理由拒绝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大风来袭确属事先难以预料和人力难以抗拒的不可抗力,但是马头墙的塌落,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只有在建筑物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完全系外界自然力原因致其塌落时,方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才能免除建筑物所有人的民事责任。但被告张某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房屋已达到其应有的质量安全标准,因此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熊俊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