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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学生服毒身亡 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 2009-03-3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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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给年近八旬的外公照顾,结果住校孩子逃学后服农药死亡。父母将学校、农药销售商、留宿孩子的旅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因孩子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90000余元。
  家住得胜镇的李林就读于该镇中学八(1)班。2008年6月18 日下午,学校因初中毕业考试,其他基础年级学生放假五天,李林在放假后并没有离开学校,而是和几个要好的同学到网吧上网,晚上又回到学校宿舍休息。在学校附近玩了两天后,6月21日,李林邀几人回到自己家中玩了一天。6月22日,几人又回到学校附近网吧上网,期间,李林到农药销售商蔡丽处购买了一瓶敌敌畏,然后相约到该镇金莲洞毒鱼。晚上他们分别留宿于“平安旅社”、“富康旅社”。6月27日,李林与同学几人分手,当天下午,该镇村民在该镇施家河村发现李林的尸体,身旁放着一个剩有少许农药“敌敌畏”的瓶子。
  李林死亡后,经公安局物证检验结果为农药“敌敌畏”中毒身亡。原告认为,学校在放假期间留宿学生,假满后又不掌握学生动向,疏于学生管理;农药销售商将“敌敌畏”销售给未成年人,也没有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旅社经营者不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宿为成年人,因此,几被告的共同行为导致了李林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答辩称:李林出事是在学校放假后未按时到校期间发生的,学校没有监护责任和义务,且学生在校期间,老师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体罚、歧视行为,与李林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李林在校期间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能及时改正。学校每年开学都给学生发放了《安全责任告知书》,家长和学生本人签字后学校存档,作为校方已经充分履行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孩子死亡后,因父母远在他乡,外公体弱年迈,学校出于人道,已经支出尸检、丧葬等费用5000余元,后又给予原告抚慰金5000元,学校已无力再承担任何赔偿要求。原告作为孩子的父母,自身没有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对孩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农药销售商蔡丽答辩称:李林的死亡与农药销售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旅社经营业主贺强、张羽答辩称:李林几人是在旅店留宿了,他们在留宿期间喝酒、打牌,吃的都是方便面,喝的是各种饮料,他们离开旅社时都是很健康的,李林是离开旅馆两天后死于“敌敌畏”农药,并没有死在旅馆,因此,旅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李林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因为向学校交纳了伙食和住宿费,监护责任就全部转嫁给了学校,原告外出打工将孩子交给没有监护能力的外公,又没有给学校留下联系方式,更没有及时向学校了解孩子的在校状况,因此,二原告应当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作为学校,虽然李林是死于校外,是服毒死亡,但是,在学生管理上还是存在漏洞,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农药销售商将农药销售给未成年人,又没有告知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旅社经营者虽然留宿了李林,但是,其留宿行为与李林死亡没有因果联系。最后,经过调解,学校除已支付尸检、丧葬等费用10000余外,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农药销售商蔡丽赔偿原告3000元,旅店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全正  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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