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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门前摔骨折 社区个人都有责
发布时间: 2014-08-07 09:31 来源: 编辑: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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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案说法:
  今日竹山网消息 居委会干部在社区大门外台阶上走路摔伤,要求社区赔偿,司法所调解认为双方均有责任,最终双方互谅互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近日,宝丰司法所圆满调解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当事人罗某系宝丰镇施洋路社区居委会干部。今年2月9日(星期天),罗某在社区大门外台阶上走路,因雨雪天台阶太滑而摔倒受伤,致左股骨胫骨折,负七级伤残。罗某住院治疗19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费用后,个人支付医疗费23752.43元。罗某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属于工伤,应当按工伤赔偿。社区居委会认为,罗某在休息时间在社区室外因自身不注意而摔倒受伤,社区无任何过错,无赔偿义务和责任。罗某索赔无望,请求宝丰司法所介入依法调解。
  宝丰司法所调解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定双方都有责任,并引导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和自愿原则,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确定了各自责任的大小。最后,罗某自愿接受2万元赔偿,调解至此终结。 (张成)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罗某是否属于工伤;二是社区居委会是否有赔偿责任。
  社区居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罗某也不是法律意义上雇工,双方均不具备工伤赔偿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归责原则及责任划分:社区大门台阶是社区干部上下班和群众进入社区办事的必经通道,依照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应当对通道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在通道附近张贴“防滑,注意摔跤”之类警示标志,在通道上铺防滑地板等防滑器材,但是社区居委会并未做到,负有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罗某受伤的相应赔偿责任;罗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时刻注意通行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但是罗某未做到,自身有过错,应当分担社区居委会的赔偿责任。(师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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