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销假管理的通知》(竹办发[2013]53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施意见》(竹办发[2014]20号)、《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通知》(竹组[2014]23号)和《关于印发<竹山县干部职工“走读”、“吃空饷”、在企业兼职(任职)、培训不正之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竹组[2014]2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请销假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1、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正职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超过2天,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副职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超过7天,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2、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其他干部(含改非干部)请假时间超过15天,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报县人社局审批。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不足7天,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7至15天,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时间超过15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报县人社局审批。
4、对请病假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还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医院交费单据等凭证。请事假(婚假、产假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5、病假一次审批不超过6个月;事假按不超过法定假期审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病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病退手续。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允许提前退休。在未办理退休手续之前,既不坚持正常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达到一定期限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
6、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请假人应填写“请(续)假申请表”(见竹办发[2013]53号附表1),所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需由主管部门核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批。县委组织部由干部监督科受理预审,请假2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部长审批,超过2个月的由部长审批;县人社局由公务员股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受理预审,分管领导初审,局长审批。审批人员须认真核查请假事由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谁签字谁负责,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天内办结。
7、按照谁批准谁公示原则,全县各单位分别在本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栏中开设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请(续)假公示专题,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分别在竹山党建网、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开辟全县干部请(销)假公示专栏,审批机关和所在单位分别在作出准假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公示,公示内容为“请(销)假信息公示一览表”(见竹办发[2013]53号附件2)。假期结束、请假人返岗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审批机关报告返岗情况,所在单位应向组织人社部门报告“请假人单位报告单”(见竹办发[2013]53号附件3),不能按期销假回单位正常上班又没办理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8、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人事管理月报表(见竹办发[2014]20号附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每半年将本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形成统计分析材料,报县主要领导审阅。
9、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2012〕56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相关规定,每月5日前如实将应调整工资福利的相关人员信息及处理建议报送县人社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财政局予以停发或扣发。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对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当年不得评优表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不进行考核。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做好检查监督。
10、单位故意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越权审批、未经核实随意签批或不按程序签批、不依规核定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和不按规定如实报告和公示的,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干部职工提供虚假病情证明、伪造篡改审批人员签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中共竹山县委组织部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8日
1、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正职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超过2天,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副职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超过7天,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2、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其他干部(含改非干部)请假时间超过15天,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报县人社局审批。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不足7天,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7至15天,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时间超过15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报县人社局审批。
4、对请病假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还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医院交费单据等凭证。请事假(婚假、产假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5、病假一次审批不超过6个月;事假按不超过法定假期审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病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病退手续。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允许提前退休。在未办理退休手续之前,既不坚持正常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达到一定期限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
6、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请假人应填写“请(续)假申请表”(见竹办发[2013]53号附表1),所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需由主管部门核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批。县委组织部由干部监督科受理预审,请假2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部长审批,超过2个月的由部长审批;县人社局由公务员股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受理预审,分管领导初审,局长审批。审批人员须认真核查请假事由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谁签字谁负责,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天内办结。
7、按照谁批准谁公示原则,全县各单位分别在本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栏中开设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请(续)假公示专题,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分别在竹山党建网、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开辟全县干部请(销)假公示专栏,审批机关和所在单位分别在作出准假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公示,公示内容为“请(销)假信息公示一览表”(见竹办发[2013]53号附件2)。假期结束、请假人返岗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审批机关报告返岗情况,所在单位应向组织人社部门报告“请假人单位报告单”(见竹办发[2013]53号附件3),不能按期销假回单位正常上班又没办理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8、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人事管理月报表(见竹办发[2014]20号附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每半年将本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形成统计分析材料,报县主要领导审阅。
9、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2012〕56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相关规定,每月5日前如实将应调整工资福利的相关人员信息及处理建议报送县人社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财政局予以停发或扣发。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对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当年不得评优表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不进行考核。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做好检查监督。
10、单位故意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越权审批、未经核实随意签批或不按程序签批、不依规核定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和不按规定如实报告和公示的,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干部职工提供虚假病情证明、伪造篡改审批人员签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中共竹山县委组织部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