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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津贴再提高 新标准2015年1月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15-08-08 09:55 来源: 编辑:贺荣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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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近日从县人社局获悉,根据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十堰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待遇从2015年1月起再次调整,调整幅度创历年新高。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涵盖2014年12月31日前,十堰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34元,二级伤残315元,三级伤残297元,四级伤残278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参照伤残五级增加260元/月、六级增加223元/月的伤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但实际金额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在原来享受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1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1元。
  据悉,此次调整将大幅增加工伤、工亡职工的待遇,且调整资金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大减轻了参保企业的负担。县人社局自收到市局文件后及时整理汇总有关数据,目前已将调待数据报送财政局审核,预计本月底补发到位。据工作人员介绍,我县共有21位伤残职工享受此次工伤保险调待,调整后最高标准达3229元。(王平 曾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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