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张亮 报道:市区内出现电梯困人,接到报告后,维修人员必须在30分钟以内到场,市区外的一个小时以内到达,被困时间超过一小时,最高可罚一万元。昨日,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日起开始施行。昨日,记者就《办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质监局特设科科长张亮。
据了解,十堰目前有电梯6200余部,其中城区约有4000多部;本地有证的电梯维保单位有22家,其中进入湖北省2015年公布的维保星级单位的只有两家,十堰的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最高星级5星级,湖北九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4星级。
电梯的使用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出行安全,此次《办法》的实施将打破原有的单一治理结构,在电梯制造、安装、维保和检验等主体的基础上,引入与电梯使用安全存在最大利益关系的使用主体。同时,还将通过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到电梯安全治理中。
电梯困人超一小时
最高可罚一万元
《办法》明确规定,维护保养人员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对维护保养过程与结果进行记录,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并在电梯轿厢内进行公示;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保存期至少4年。
如果电梯出现故障,有人员被困,接到困人报告后,维修人员必须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如果乘客被困电梯轿厢超过一小时,可对物业公司等电梯使用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制造单位未明确电梯重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的;电梯改造不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的;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按规定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可处最高3万元罚款。受同等处罚的情况还有公共场所电梯不装监控器,电梯改造不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等。
《办法》要求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各环节进行分析和控制。所有电梯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确定维保单位,电梯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或维保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通过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才能确保电梯日常维护落实。
电梯所有权人如何界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办法》也规定了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电梯所有权人的届定有以下5种情况:
一是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是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人;
五是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物联网)系统,满足记录事故、故障、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一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一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电梯维修费用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张亮说,在实践中,电梯运行、整改费用的管理和筹集存在以下几类问题。第一种,有些住宅小区有资金,业主对要不要修理、大修、更新电梯意见不一致,导致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第二,有些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确实没有了,或者严重不足,拿不出钱来修理。第三,有的业主对承担电梯运行费用的意识不到位,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办法》首先明确了电梯所有人应当承担电梯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改造、更新的费用,这是电梯所有人的义务,电梯是业主的共同财产,电梯在运行和维保中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也就是在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其次,对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当电梯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时候,所需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办法》规定,住建部门将进一步简化提取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手续,并在武汉、宜昌、襄阳试点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内会同财政厅出台相关办法。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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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十堰目前有电梯6200余部,其中城区约有4000多部;本地有证的电梯维保单位有22家,其中进入湖北省2015年公布的维保星级单位的只有两家,十堰的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最高星级5星级,湖北九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4星级。
电梯的使用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出行安全,此次《办法》的实施将打破原有的单一治理结构,在电梯制造、安装、维保和检验等主体的基础上,引入与电梯使用安全存在最大利益关系的使用主体。同时,还将通过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到电梯安全治理中。
电梯困人超一小时
最高可罚一万元
《办法》明确规定,维护保养人员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对维护保养过程与结果进行记录,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并在电梯轿厢内进行公示;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保存期至少4年。
如果电梯出现故障,有人员被困,接到困人报告后,维修人员必须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如果乘客被困电梯轿厢超过一小时,可对物业公司等电梯使用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制造单位未明确电梯重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的;电梯改造不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的;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按规定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可处最高3万元罚款。受同等处罚的情况还有公共场所电梯不装监控器,电梯改造不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等。
《办法》要求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各环节进行分析和控制。所有电梯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确定维保单位,电梯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或维保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通过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才能确保电梯日常维护落实。
电梯所有权人如何界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办法》也规定了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电梯所有权人的届定有以下5种情况:
一是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是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人;
五是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物联网)系统,满足记录事故、故障、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一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一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电梯维修费用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张亮说,在实践中,电梯运行、整改费用的管理和筹集存在以下几类问题。第一种,有些住宅小区有资金,业主对要不要修理、大修、更新电梯意见不一致,导致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第二,有些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确实没有了,或者严重不足,拿不出钱来修理。第三,有的业主对承担电梯运行费用的意识不到位,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办法》首先明确了电梯所有人应当承担电梯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改造、更新的费用,这是电梯所有人的义务,电梯是业主的共同财产,电梯在运行和维保中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也就是在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其次,对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当电梯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时候,所需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办法》规定,住建部门将进一步简化提取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手续,并在武汉、宜昌、襄阳试点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内会同财政厅出台相关办法。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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