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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有限公司”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10-18 15:25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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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教育局审查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有限公司”。 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有限公司,简称为“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位于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举办者郑昌群,大学本科学历;开办资金50万元;办园规模为9个班300人,适招幼儿3—5周岁;园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绿化面积15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1600平方米。办学许可证号:142032362017011,有效期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特此公告。
附:《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有限公司章程》
竹山县教育局
2017年9月28日
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股东郑昌群出资设立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7年7月26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简称:竹山县人之初幼儿园。
第二条地址: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25号楼。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办学层次、规模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学前教育。办学层次:幼儿园。办学形式:全日制。办学规模: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1600平方米。9个班,300人。办学宗旨:以爱为本,关注幼儿身心健康,努力实施健康、快乐的教育。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郑昌群
住所: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号。
身份证号码:422624196212267219
认缴出资额:600万元
认缴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出资时间:2016年6月20日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八条公司类型: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九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由股东委派。监事会依《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及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园长)1名,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主持公司的教学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管理制度;
(1)教师管理制度;
(2)教学管理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
(4)幼儿行为规范;
(5)幼儿园接送制度;
(6)幼儿园晨检制度;
(7)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8)食堂各项制度;
(六)提请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学校行政管理机构(见下表),同时建立党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七章 公司教育教学
第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八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抓好思想整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股东担任董事会董事长。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其收入纳入学校财务专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25%作为公司的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 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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