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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设禁泳牌 游客私自下水野泳溺亡自担八成责
发布时间: 2014-07-16 09:38 来源: 编辑: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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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水库设有禁泳标牌,游客私自下水野泳溺亡,景区与水库管理处为此赔了10余万元。
  野泳溺亡者姓褚,在武汉打工。去年6月12日下午3点多,褚某与朋友到广水市中华山景区水库游泳时,褚某溺亡。
  事发后,褚母将景区、水库管理处及当地水利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
  其母称,其子购票到景区游玩,其溺水处无安全提示,管理者应担责。
  景区指出,水库设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标志,要求任何人不得污染水源。水库周边设立多块禁止游泳、捕鱼的警示牌,褚某无视警示,违规下水应承担全部责任。
  水管处辩称,该单位并非旅游经营者,无协助义务和利益分配,不该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景区在水库周边设有警示标志,但未提示、制止褚某,属不作为行为,而水管处与景区共同疏于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水管处是独立法人单位,故水利局不担责。褚某违规下水溺亡,其自身应承担80%责任。法院依此判决,景区和水管处要连带赔偿死者家属10余万元。
  两被告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伊毅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从事娱乐、旅游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游客褚某与景区之间订立了旅游消费合同,景区就应对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褚某作为成年人违规野泳溺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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